2020年3月18日,西班牙2020年3月17日颁布的第8/2020号皇家法令(“RDL 8/2020”)生效,该法令制定了紧急措施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影响。RDL 8/2020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西班牙公司的运作制定了一些措施。此外,RDL 8/2020暂停对西班牙某些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继续实施自由化制度,特别是对战略性行业的投资,目的是避免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全球危机的影响,西班牙公司估值下降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趁机收购西班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31日颁布的第11/2020号皇家法令(“RDL 11/2020”)对RDL 8/2020进行了修订。RDL 11/2020在社会和经济领域采取了其他紧急措施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相关修订涉及制定与西班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运作有关的公司措施,以及加快西班牙某些外商直接投资事先批准请求的处理和解决程序,其主要特点归纳如下:
1. 关于西班牙公司运作的其他企业措施
a) 远程召开主管部门会议及通过决议
RDL 8/2020规定,在紧急状态期间,在不影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主管部门以及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均可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会议,前提是远程与会者的身份及其图像和声音的双边或多边连接得到授权。
RDL 11/2020增加了召开远程会议(包括电话会议)的方式,前提是所有成员都有必要的参会途径,各自的秘书确认其身份并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说明。会议记录应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每位与会者。
b) 编制和审计年度报表(普通或简略报表、单独或合并报表)
RDL 8/202暂停了编制普通或简略、单独或合并年度报表以及管理报告(如法律要求)和西班牙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性文件的期限。这一期限在紧急状态结束后延长了三个月。
此外,RDL 8/2020规定,如果在宣布紧急状态时已经编制了上一年的年度报表,那么如果该等报表必须接受审计,则该等报表的会计核对最后期限将在紧急状态结束后延长两个月。
RDL 11/2020明确规定,法律实体的治理或管理部门在紧急状态下编制的年度报表有效,无论审计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或相应延长期限内对报表进行会计核对。
c) 业绩分配提议
关于业绩分配的提议,RDL 11/2020批准了第40.6条之二,即,编制年度报表的公司可在RDL 8/2020生效后召开普通股东大会,替换报告中关于业绩分配的提议,前提是:
·主管部门根据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实际情况,提供替换业绩分配提议的理由;及
·替换业绩分配提议需有审计师的来函支持,说明如果审计师在签署新提议时即知晓新提议,其不会改变审计意见。
对于已召开普通股东大会的公司,其主管部门可决定从议程中撤回业绩分配提议,以便在未来法定期限内召开的普通股东大会上寻求批准。新提议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即证明上述审计师发布声明是合理的。主管部门为存款出具的证明,必要时应仅限于对年度报表的批准。随后应向商业登记处提交关于批准业绩分配提议的附加证明。
d) 适用于上市公司的非常措施
如果上市公司适用上述第40.6条之二规定的任何措施,新提议、主管部门提供的替换理由以及审计师的声明一经批准,即应作为年度报表的补充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同时作为其他相关信息或(如适用)作为保密信息在西班牙证监会网站上公布。
2. 西班牙对外国投资的限制
a) 范围
RDL 8/2020第四条最终条款就资本流动和与对外经济交易的法律制度对2003年7月4日颁布的第19/2003号法令(19/2003法令)进行了修订。
这一修订意味着,新的第7条之二将对西班牙某些领域采取的外商直接投资自由化制度进行监管,特别是对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行业(如,基础设施、技术、能源供应、原材料或食品安全、可接触敏感信息或媒体的行业等)进行的投资。因此,为使该等投资的完全有效,需事先获得授权。
此外,RDL 8/2020规定,外商直接投资是指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外国家的居民对西班牙公司进行投资且因此至少持有公司股本的10%,或投资者因任何交易、法律行为或业务获得对公司管理的有效参与公司管理或获得对公司的控制。
对此,RDL 11/2020的第三条最终条款扩大了授权要求的主体范围,如果居住在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投资者由该地区之外的实体控制,那么这些投资者进行的投资也将纳入外商直接投资的范畴。就这一点而言,如果一个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投资者超过25%的股本或表决权,或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投资者,则认为该实体控制投资者。
b) 授权处理和授予程序
对于符合RDL 8/2020第四条最终规定要求的任何投资交易,根据RDL 11/2020第三条最终规定的修订,外国投资者应按照1999年4月23日颁布的第664/1999号皇家法令规定的关于外国投资的程序、2001年5月28日颁布的法令规定的适用于外国投资申报及其清算的程序以及提交年度报告和授权文件的程序,向商务政策与外国投资主任提交行政授权申请。在贸易与投资司司长收到申请后的6个月内,部长理事会应根据经济和财政部部长的提议,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外商投资委员会的报告,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决定是否给予授权。
对此,为了加快与上述授权相关的请求处理和解决程序,RDL 11/2020第二条临时条款规定如下:
1. 投资金额低于100万欧元的,在法规确定最低金额之前,暂时无需任何事先授权;及
2 .下列交易需遵守简化的授权程序:
·正在进行的交易:即在RDL 8/2020生效前,通过法律认可的任何方式,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协议或价格固定、确定或可确定的有约束力的要约的交易;及
·金额减少的交易:即在实施条例生效前,金额等于或大于100万欧元且小于500万欧元的交易。
在相关交易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必须向国际贸易和投资总局局长提交行政授权申请,总局局长将依职权适用2015年10月1日颁布的关于公共行政共同行政程序的第39/2015号法令第96条规定的简化程序。在通知相关方程序将简化后30天内,国际贸易和投资总局局长将根据外商投资委员会的事先报告作出决定。
c) 其他考虑/时间安排
第19/2003号法令第7条之二第6款规定已经删除。该款原规定,在部长理事会决定取消对西班牙某些外商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制度之前,暂停该制度将继续有效。因此,RDL 11/2020规定的措施将持续有效,直至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结束后1个月。尽管有上述规定,政府可根据皇家法令延长这些新措施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