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mily Cossgrove、Acacia Hosking
《2017-2018年度亚太地区国际投资仲裁争议解决及透明化报告》,充分体现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化趋势。与此同时,商事仲裁的当事人也对仲裁程序及其参与方的公开性、可预测性以及确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2017年10月颁布的《毛里求斯公约》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新出台的《投资仲裁规则》中涉及透明化的相关措施就进一步体现了这些要求。在竞争激烈的商事仲裁市场中,各大仲裁机构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趋势,并且在积极推进透明化的相关措施。在不影响仲裁保密性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之下,仲裁透明化的趋势将如何演进,各仲裁机构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通过推进透明化措施而获益,这些都需经过时间的检验。
向透明化迈进
近年来,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仲裁院)在仲裁透明化方面起到了示范作用,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全方位的透明化措施。
2015年,国际商会的工作组对来自不同仲裁机构的300多个裁决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结果可以帮助仲裁参与方进一步了解不同仲裁机构在仲裁费用分担方面的不同实践做法和发展趋势。
2016年1月1日,国际商会在其网站上公开了国际商会全部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名单,其中包括各个案件的首席仲裁员姓名、仲裁员国籍以及仲裁庭是由国际商会仲裁院指定还是由当事人选定等信息。2016年,国际商会修订仲裁程序指引,据此,如果因为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原因导致了核阅裁决时间延长,仲裁案件的管理费用应当适当减少,该修订措施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商会仲裁院核阅程序的透明化。 除此之外,在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方面,修订的指引列举了可能影响仲裁员中立性及独立性的特定情形。在依据2017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中,仲裁院不再对于仲裁员任命、确认、替换和回避等决定的理由进行保密,经当事人申请,仲裁院可以就其作出的此类决定说明理由。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对其处理的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并于2015年11月发布了其仲裁案件费用和案件时长的数据,是第一个推出此举的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又于2017年10月发布了第二次报告,涵盖了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224个案件。2017年10月,伦敦国际仲裁院对其《仲裁员指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澄清了仲裁庭秘书的功能定位,强化了仲裁庭秘书在伦敦国际仲裁院管理的仲裁案件中的特定角色及其需要遵守的规定。例如,仲裁庭秘书(与仲裁员一样)须作出独立性声明,确认在其处理的案件中没有利益冲突。最近,伦敦国际仲裁院又发布了网上数据库,其中包含自2010年至2017年间的32份有关仲裁员回避的决定内容。该数据库中包含对于回避申请的概要背景介绍以及保密处理后的伦敦国际仲裁院的决定。
其他仲裁机构在透明化方面也做出了很大努力。例如,《1999年瑞典仲裁法案》中并不包含任何关于仲裁案件应当保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和仲裁庭通常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仲裁的保密性。就此,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SCC)近期发布了一份关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仲裁员回避的实践指引。该指引分析了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委员会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讨论了该委员会关于仲裁员中立性的判断标准,并解释了仲裁员回避的相关程序问题。不仅如此,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近日又发布了一份关于其仲裁规则项下的仲裁费用以及费用分担的报告供仲裁当事人参考。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为更好地推进仲裁程序的标准化、可预判性以及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同样也发布了其精选的60份裁决书。
此外,毕马威的研究对于仲裁当事人了解仲裁庭对损失的意见提供了更多地参考。毕马威分析了自2015年起的116份仲裁裁决,其认为,无论是从经验还是实证角度来看,仲裁庭在损失判定方面的差异在逐步减少,并且对商业方面的考量也在逐渐增加。这些研究报告和数据进一步满足了争议双方对于仲裁程序以及参与方(仲裁员、秘书等)与日俱增的仲裁透明化需求,同时也符合当事人对其参与的仲裁案件完全保密的要求。既便如此,我们仍然无法确定这些透明化的措施能够多大程度上增加人们对仲裁程序的信任和信心;另一方面,这些措施在多大程度上损害仲裁的保密性。一旦走向透明化,仲裁是否还能够维持其保密性?既然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争议依据新的仲裁规则在仲裁,就让我们拭目以待这些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