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门官员对涉嫌运营不合规的一些国际组织的中国办事处进行了查访。公安部门敦促该等国际组织设立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以期能在中国长期开展活动。
上述非政府组织中有许多是基金会、贸易协会和会员组织,而非大家一贯会想到的政治团体。本文将简要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内容,并介绍该法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以及该等组织在中国开展活动的方式和须遵守的规定。
法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管理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施行,是中国首部管理和监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法律。应注意的是,中国政府将此法视为国家安全立法范畴的法律,因而由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不遵守该法律的非政府组织。
根据《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管理法》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此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9修订)》(《名录》)详细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依据《管理法》可以开展活动的类型和领域。
根据我们对《管理法》的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系非政府组织
(2)系非营利性组织
(3)在中国境外合法成立
(4)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5)开展上述《名录》中所涵盖的经济、贸易、农业等领域的一项或多项公益活动。